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兴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先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政,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从收,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政,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871286.32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润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890751.32元。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
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沈向红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