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6317号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广达路68号A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18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5号煜源大厦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547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63号(红旗板材城)G5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3336907919。
法定代表人:**炉。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西口铂悦小区3号楼2**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JFA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利锦社区创建路4号三力工业园5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5N1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462886.94元为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亚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62886.9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