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62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国贸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76277372。
法定代表人:苗江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巍伟,男,汉族,199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住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巍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辽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