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317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国贸中心A府座5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已与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协商一致为由,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4.5元,减半收取1642.25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227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58.12元,减半收取2429.06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