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22民初2329号
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定勇。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1977年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防水材料,经原、被告结算,到2016年11月1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1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附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捌佰元整(¥818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偿还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为此所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签名并印鉴:**,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127021977××××××××,联系电话135××××5556。”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1800元。2被告按年利率7.1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工商登记信息1份,欲证明原告主体企业名称变更。
二、昆明市湘东物流货运部出具货运单14份、证明1份,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0份、邓定勇计算清单1份,欲证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赊购胶粉、麻丝、正禧堵漏王等防水材料,共计1318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支付原告30000元,2016年2月23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原告20000元,尚欠61800元。
三、欠条一份,欲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承诺最迟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
本院认为,证据一、三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证据一、三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内容在时间、件数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原告申请证人曾某出庭作证。
证人表示,我是原告的员工。**从2015年5月电话与我们联系确定货物价格,我们将货物送到托运部,由托运部将货物送到景东,由**自己自提并承担运费。每月底结算货款,至今被告支付7万块货款,支付到公司账户,被告至今未支付6万多元。除本案外,和**无其他业务往来。欠条是**自己书写,无胁迫行为。身份信息是**的。
本院认为,证言与欠条、物流货运单内容相互印证,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原、被告电话协商后,原告将货物送至昆明市官渡区湘东物流货运部,昆明市官渡区湘东物流货运部将货物送至被告处,由被告签字付运费提走。2016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附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捌佰元整(¥818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偿还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为此所采取的一切处罚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签名并印鉴:**,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127021977××××××××,联系电话135××××5556。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2、原告主张如何处理?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19年5月9日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表示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原告提交欠条,上述欠条中有被告**签字按印,与证言、物流货运单能够相互印证,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表示上述欠条为被告**自愿出具。证言、物流货运单表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建材,并已提走防水建材。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争议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提交欠条,金额为81800元,表明原、被告对双方买卖活动进行结算,原告表示欠条签订后,2017年1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被告提走原告提供防水建材,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年利率7.1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因原告表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考虑到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1800元及以61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上述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800元及以61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上述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元(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2元,由被告**承担140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雨霸工程有限公司1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邓履华
人民陪审员  郑玮婷
人民陪审员  杨有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