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3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5358526-9。
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本院在执行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7000元后已无能力继续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借款本金103500元及诉讼费1355元未能执行到位。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有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