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1660U。
法定代表人:郭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中段(嘉山宾馆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9477505R。
法定代表人:锁鸿妹,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的余额。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大量的被执行案件,涉案总标的近6000万元,涉案申请执行人有五十多户。现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一栋位于明光市池河大道159号“悠然度”商业广场,该楼为钢筋混泥土结构,地上十四层,地下一层,每层楼面的建筑面积约为920㎡,目前该商业楼现有楼盘已被全部查封,其中有在诉讼中保全,也有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悠然度”商业广场在设计时系作为宾馆使用,如单独处置则可能减损该商业楼的整体商业价值,为最大限度保障全体申请人的共同利益,本院经认真研究核查认为,该栋商业楼暂不宜处置。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明光市冠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锁鸿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卞广庆
审判员 张为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