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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1660U。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涛,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南路大明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946862。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皖03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5580元,并从2017年9月8日起以596801元为基数(695580元-98779元)、2019年9月15日起以6955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被告安徽大明文化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977.6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