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991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1660U。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6589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