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芮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华芮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506号之一
申请人: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崇义桥街**。
经营者:魏永凤。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
法定代表人:屈小卫,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4705.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大丰安和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车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