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芮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769号
原告:***,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贵,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受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屈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序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