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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758号
原告:***,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贵,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系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屈小卫,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都万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