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76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贵,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屈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序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