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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71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贵,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系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屈小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序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开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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