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310××××。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