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