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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