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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77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9366239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