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欣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欣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816号

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周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哥,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荣贵。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毅,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玲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9元,减半收取计6145元,由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