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816号
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周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哥,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荣贵。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毅,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玲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9元,减半收取计6145元,由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