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欣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与某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379号

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高墩村7组。

经营者:张宪,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毛,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75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贵,职务不详。

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诉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崇州市崇阳佳烨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肖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