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执68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23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执行到位5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21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71603.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677.23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6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剑 审 判 员 宋科 审 判 员 李彬
法官助理 贺成 书 记 员 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