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3财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川1303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万元银行存款;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川13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续冻被申请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西安分行的1145××××9183帐户存款58万元银行存款。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市高坪区锦亮建材租赁站申请解冻,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西安分行的1145××××9183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凤军
书记员  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