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恢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荟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50234W。
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一幢1单元13层1130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770L。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18日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8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5319.57元,已执行标的404080元,未执行标的2131239.57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蒋根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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