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9XXXXXXXXX6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若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