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9XXXXXXXXX6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若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