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6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何晓东,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1幢1单元13层11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
委托代理人:何斌,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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