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6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何晓东,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1幢1单元13层11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

委托代理人:何斌,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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