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终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50号小区1丘4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1幢1**13层1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169号6栋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 审判员 阿 斯 娅 · 玉 山 审判员 欧  阳  翼  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沙尼亚 ·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