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帝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罗新路嘉兴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开78×××18账户内存款********.81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分理处所开26×××59账户内存款********.81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所开8000100000×××01账户内存款********.81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北二环锦园支行所开10×××24账户内存款********.81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开11×××83账户内存款********.81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区支行所开80×××76账户内存款********.81元。
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2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冻结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