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兴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3747号之一
原告: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琦,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302室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翁尔兴,总经理。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
原告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厦门智策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云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谢伟琴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