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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保434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1608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书记员 邹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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