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安泰燃气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276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朋,***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安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安市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中段5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第三人泰安安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燃气)、山东方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热力)、泰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开户费851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天里2号楼2**202室业主,被告是原告住房的开发商。2013年12月29日,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收取8518元开户费(天天然气、有线电视、暖气),并称会据实多退少补。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再向原告进行结算并交付由第三人出具的正式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收取的开户费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原告也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开户费的问题,但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利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及理由:该案应由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时,出卖人已告知买受人房屋总价中不包含天然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买受人在房屋交房前另行支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约定明确,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认为该案应由泰安仲裁委员会管辖,现依法提出异议,***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其与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双方在该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第二十三条约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条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房产管理部门1份,银行1份。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附件八第二部分对其他费用的约定内容中第二段约定: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时,出卖人已告知买受人房屋总价中不包含天然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前另行支付,拒绝支付此项费用的,出卖人不予以交房,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故双方因案涉合同中涉及的天然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产生纠纷,系合同纠纷,在协商不成时,应按合同约定,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现原告因案涉合同中涉及的天然气开户费、暖气开户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争议诉至本院,违背了其与被告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