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657号
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490287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靖。
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29XA,住所地在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被告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封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