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749号
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490287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29XA),住所地在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禄。
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28090.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28090.51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忠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