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653号
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28XA,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779X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思保。
被申请人: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490287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骑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靖。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9589292.8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