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010号之一
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上岩村。
法定代表人: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2。
法定代表人:赵普查。
被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禄。
被告:徐州紫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紫运花园7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忠远。
被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以南,江东南路与恒河路间汇金中心C块地707D幢室。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
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紫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