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08号
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禄。
被告:江苏儒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华创路南京软件园孵鹰大厦A座306室。
法定代表人:成洁。
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儒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案件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已进行的程序和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不再重复进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维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