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盛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盛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集庆路123号永丰国际商业大厦15楼C座。
法定代表人:严炳堂,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泰盛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