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财保218号
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国栋。
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375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共计3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