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国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鲁0112财保2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共计3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