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2872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开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牛楼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600376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德化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609045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宁市兖州区开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兖州区开源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兖州区开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开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