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4603号
原告: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60904569。
法定代表人:张绍昌,副总经理。
被告: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29035。
法定代表人:张寒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