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与***、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6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村1组东坞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108103619。
被告余晓南,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联盟村龙船湾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501153618。
被告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汤家湾村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X88C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被告余晓南、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30000元的冻结,并扣划被告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人民币76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尚未完全履行(2018)浙0185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3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告临安市昌化屹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人民币76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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