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57号
原告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J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西省三原县陂西镇三组。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腾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腾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腾微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华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450元,由华腾公司负担。其余11450元,退还华腾公司。
审判长*熠
代理审判员*晶
人民陪审员王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