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宝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07号
原告: 西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拉萨市柳梧新区茶古大道9号奥特莱斯写字楼南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BJQ01Q。
法定代表人:钞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密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男,羌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圣,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 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次旦卓玛
审  判  员   白玛曲措
审  判  员   袁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