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

***诉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舞民初字第109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末。
被告: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春,董事长。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工业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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