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雅致轴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清市雅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创业园**1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政府路与北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政府路与北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上诉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雅致轴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4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鲁15**民初43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1、本案交易各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并未约定交货地,因此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2、本案的被告之一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并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的合同纠纷是原告、鼎阳公司和***之间的纠纷,和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无任何关系。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未实际经营,原告也未和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有过任何交易或经济往来。3、本案被告鼎阳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栖霞区,应当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恳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告之一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应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管辖权程序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