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临清市豪鼎轴承有限公司、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81民初4203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豪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商贸城5-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26018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政府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南3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TH954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临清市烟店镇政府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南330米路西。
本院在审理临清市豪鼎轴承有限公司与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各被告名下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各被告名下5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