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9146号
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北京居然之家丽泽桥分市场1-110。
法定代表人:时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瀚,男,北京****建材经营部员工。
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琦,男,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