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3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原告***诉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朱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厚芹
书 记 员 董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