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6879号
原告:北京大德博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大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刘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晋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大德博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大德博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北京大德博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德博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厚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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