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途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634号
原告:山东途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99号20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雨,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3层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纳新。
原告山东途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途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因自身原因现向法院申请撤诉,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途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肖 亚